電子煙加熱煙末日? 政府修例禁售違者最高囚半年罰5萬
社會
發布時間: 2019/02/13 12:10
最後更新: 2019/02/13 12:20
電子煙、加熱煙等新型吸煙產品愈見流行,政府去年施政報告提出,為保障公眾健康全面禁止電子煙等,建議全面禁止入口、製造、銷售、分發及宣傳電子煙、加熱煙及其他新興煙草產品,違例者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
食物及衞生局今日(2月13日)提交《2019年吸煙(公眾衞生)(修訂)條例草案》,建議禁止入口、製造、銷售、分發及宣傳另類吸煙產品,包括電子煙、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及草本煙,以保障公眾健康。
草案建議,禁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,禁止範圍包括包裹或貨物運入,或由旅客攜帶入境,包括設計用作另類吸煙產品的零件或配件;但過境物品、航空轉運貨物,過境人士則獲豁免。
另外,草案亦建議禁止製造、售賣、分發及在禁煙區內使用另類吸煙產品。海關人員將負責偵測和截查進口包裹、進口貨櫃和入境旅客,而衞生署控煙酒督察則負責市區內的執法工作和跟進海關轉介個案。
罰則方面,草案建議進口、製造、售賣、為某些目的而分發、為某些目的而管有,或以某些方式推廣,最高可判處5萬元及監禁6個月;而在禁煙區內使用另類吸煙產品,定額罰款為1,500元,或判處罰款5,000元。草案會於2月15日刊憲,獲立法會通過後,於憲報刊登當日6個月後生效。